1.北京某合资企业,经海关同意,将原从美国洛杉矶港(港口航线代码3154),海运免税进口的投资设备,结转给另一个合资企业,作为该企业的投资设备。其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“指运港”应填报为:
(1)、中国 (142) (2)、洛杉矶港(3154) (3)、中国境内(0142)
【答案】:(3)、中国境内或0142
【浅析】:《规范》规定:“指运港”是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。同时,应按照海关规定的《港口航线代码表》所示,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或代码。对于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,本栏目填报“中国境内”(0142)。该题所及货物,是原进口的投资设备结转给另外一个合资企业的。其在结转过程中并未实际进出境。因此,指运港应填报为:中国境内或0142。
2.北京某进出口公司,向荷兰海运出口设备一批。该设备在天津新港装船后,经香港港(港口航线代码1039)、马来西亚的马六甲港(港口航线代码1393)运往荷兰鹿特丹港(港口航线代码2309)。其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“指运港”应填报为:
(1)、香港港(1039) (2)、马六甲港(1393) (3)、鹿特丹港(2309)
【答案】:(3)、鹿特丹港(2309)
【浅析】:《规范》规定:“指运港”是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。同时,应按照海关规定的《港口航线代码表》所示,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或代码。该题所及出口货物,最终目的地是荷兰的鹿特丹港,因此,指运港应填报为:鹿特丹港或2309。
3.北京某合资企业,经海关同意,将原从日本横滨港(港口航线代码1354),海运进口的投资设备,转为内销。其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“装货港”应填报为:
(1)、日本横滨港(1354) (2)、中国境内(0142) (3)、 中国(142)
【答案】:(2)、中国境内或0142
【浅析】:《规范》规定:“装货港”是指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。同时,应按照海关规定的《港口航线代码表》所示,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或代码。对于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,本栏目填报“中国境内”(0142)。该题所及货物,是加工贸易企业转内销的投资设备,在补办进口手续时,该投资设备并没有实际进境。因此,装货港应填报为:中国境内或0142。 注意,应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或代码。
4.天津某合资企业,海运进口德国设备一批。在德国汉堡港(港口航线代码2110)装船后,经新加坡港(港口航线代码1354)、香港港(港口航线代码1039)转船后运抵天津新港。其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“装货港”应填报为:
(1)、汉堡港(2110) (2)、新加坡港(1354) (3)、香港(1039)
【答案】:(3)、香港港(1039)
【浅析】:《规范》规定:“装货港”是指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。同时,应按照海关规定的《港口航线代码表》所示,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或代码。该题所及进口货物,入境前,在境外最后装货的港口是香港港。因此,装货港应填报为:香港港或1039。
5. 北京某服装加工贸易企业,经海关批准,将来料加工后的,原从美国(国别代码502)进口的剩余料件,结转给本公司的另一个来料加工贸易合同。其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“原产国(地区)”应填报为:
(1)、美国(502) (2)、中国(142)
【答案】:(1)、美国或502
【浅析】:《规范》规定:“原产国(地区)”是指进口货物的生产、开采或加工制造国家(地区)。同时,应按照海关规定的《国别(地区)代码表》所示,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(地区)名称或代码。对于加工贸易料件结转货物,进口报关单填报原料件生产国。该题所及进口货物,是将原从美国进口的加工贸易料件,结转给本企业的另外一个加工贸易合同,继续加工出口。因此,原产国(地区)应填报为:美国或502。
6.内蒙古某进出口贸易公司,铁路运输经俄罗斯联邦(国别代码344),向德国(国别代码304)出口工具一批。其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“运抵国(地区)”应填报为:
(1)、俄罗斯联邦(344) (2)、德国(304)
【答案】:(2)、德国或304
【浅析】:《规范》规定:“运抵国(地区)”是指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,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(地区),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,最后运抵的国家(地区)。并按海关规定的《国别(地区)代码表》选择填报相应的运抵国(地区)中文名称或代码。该题所及出口货物,虽然因运输的地理位置需要,而经过了俄罗斯联邦,但并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,因此,运抵国(地区)应填报为:德国或304。
注意,应填报运抵国(地区)中文名称或代码。
7.北京某进出口贸易公司,出售给日本(国别代码116)某公司仪器一批。后来得知该公司又将这批仪器转卖给了其他国家(国别代码701)某公司。其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“运抵国(地区)”应填报为:
(1)、国别不祥(701) (2)、日本(116)
【答案】:(2)、日本或116
【浅析】:《规范》规定:“运抵国(地区)”是指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,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(地区),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,最后运抵的国家(地区)。并按海关规定的《国别(地区)代码表》选择填报相应的运抵国(地区)中文名称或代码。该题所及出口货物,是直接由中国输往日本的。日本收货人收货后,又将该批货物卖给其他国家的行为,与本贸易合同无任何关系。因此,运抵国(地区)应填报为:日本或116。
8.北京某服装加工企业,经海关批准,将来料加工后的,原从日本(国别代码116)进口的剩余料件,结转给本公司的另一个来料加工贸易合同。其出口报关单上的“运抵国(地区)”应填报为:
(1) 、中国(142) (2)、日本(116)
【答案】:(1)、中国或142)
【浅析】:《规范》规定:“运抵国(地区)”是指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,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(地区),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,最后运抵的国家(地区)。并按海关规定的《国别(地区)代码表》选择填报相应的运抵国(地区)中文名称或代码。该题所及货物,属于加工贸易剩余料件,在本企业内部不同加工贸易合同之间结转的货物。所以,在结转的过程中并未实际进出境。因此,运抵国(地区)应填报为:中国或142。
9. 北京五矿进出口公司,向香港(国别(地区)代码110)某公司,出口铁矿粉一批。得知该公司又将本批货物,直接卖给日本(国别代码116)某公司。其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“最终目的国(地区)”应填报为:
(1)、香港(110) (2)、日本(116)
【答案】:(2)、日本或116
【浅析】:《规范》规定:“最终目的国(地区)”是指已知的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、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(地区)。同时,应按照海关规定的《国别(地区)代码表》所示,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(地区)名称或代码。该题所及出口货物,在出售时,卖方已经知道了其最终消费使用的国家是日本某公司。而不是香港某公司。因此,最终目的国(地区)应填报为:日本或116。
注意,应填报相应的国家(地区)名称或代码。
10.北京某纺织厂,卖给某出口加工区内企业服装面料一批。该企业使用这批面料加工服装,出口韩国(国别代码133)。其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“最终目的国(地区)”应填报为:
(1)、中国(142) (2)、韩国(133)
【答案】:(1)、中国或142
【浅析】:《规范》规定:“最终目的国(地区)”是指已知的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、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(地区)。同时,应按照海关规定的《国别(地区)代码表》所示,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(地区)名称或代码。该题所及货物,是出口加工区外企业运入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服装面料。因此,最终目的国(地区)应填报为:中国或142。
11.北京某服装加工贸易企业,经海关批准,将原从日本(国别代码116)进口的来料加工贸易料件,结转至本企业的另一个来料加工贸易合同。继续加工后,出口美国(国别代码502)。其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“最终目的国(地区)”应填报为:
(1)、中国(142) (2)、美国(502)
【答案】:(1)、中国或142
【浅析】:《规范》规定:“最终目的国(地区)”是指已知的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、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(地区)。同时,应按照海关规定的《国别(地区)代码表》所示,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(地区)名称或代码。加工贸易料件结转货物的出口报关单,填报“中国”(142),进口报关单填报原料件生产国。该题所及货物,是加工贸易企业内部结转的原进口料件。因此,最终目的国(地区)应填报为:中国或142。